(1)露天堆放的原木應當堆放整齊,不可以占據通道。堆放地點應當在遠離鍋爐及其他明火作業地點,不可以靠近危險物品倉庫及成品倉庫,不要設在煙囪長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方向。刨花、木屑和邊角料不要露天存放。對容易著火的火燒木和腐朽木應預先作阻燃處理,在堆放時應用油布等覆蓋,以防外來火星引起燃燒,并且與其他木材分開堆放。
(2)木材加工除膠料配制和油漆等工藝屬甲乙類生產外,地面積與防火間距應當符合現行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的要求。對仍在使用的易燃建筑應逐步加以改造。干燥室,膠合板的涂膠、單板整理,纖維板的熱壓、熱處理、噴膠,塑面板的浸膠,木器加工的噴漆,以及制膠生產等工序,均應設在耐火建筑內。
(3)車間內堆放的木材量要嚴格控制。不得存放過多加工的成品要及時運走。通道、門口、機器設備和電氣設備周圍不得堆放原料和成品。
(4)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崗位責任制,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,車間內嚴禁吸煙。必要時,可在車間外安全地點設專門的吸煙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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